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案由;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