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