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节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