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