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