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