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 第四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