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