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