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