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