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