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