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