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