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6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