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