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70周岁以上的。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