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