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