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