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案由;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