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

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