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1至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