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