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认每1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