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