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