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