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