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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节

第七章 调查

第六节 抽样取证

第七十八条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七十九条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第八十条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被…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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