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五十条 讯问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讯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