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