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