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