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可以就办案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