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前款第三项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节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