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