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办案协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办案协作 第二十七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