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