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