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二章 查封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查封 第五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