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执法监督。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异地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严格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违反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需要异地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严格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违反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