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三条 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查封、冻结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冻结自动生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