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四章 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侦查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