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