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