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二章 查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查封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