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