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